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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有什麼不同呢?
保證的意思是「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739)。白話意思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之責。而連帶保證出自於「連帶債務」(272、273)的規定,原文是「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272)「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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