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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與蓋章,簽名比較有效力嗎?
法律上並不是每件事情都要簽名,口頭上約定即有法律效力,就是「不要式行為」,法律若特別規定須要以書面表示,即為「要式行為」書面應親自簽名者,除非性質是一定要自寫外(比如:自立遺囑),由他人代為書寫後簽名亦可,如:租賃契約,最後由本人簽名。
未保登建物因為其中一個共有人不同意而無法拆除,我可以叫他全額負擔土地增值稅嗎?
當事人的父親過世了,五個小孩為繼承人,共同繼承了父親的農地與農地上的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為辦理分割繼承也為了農地免受徵稅,需要先將農地上的未保登建物拆除。結果其中一個繼承人不同意拆除,以至於其他四個繼承人無法順利請領拆除執照,因此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納一筆土地增值稅。四個繼承人很生氣,認為土地增值稅與代書費用都是他引起的,便將土地增值稅及代書費用全數從反對的繼承人之應繼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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