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合約應如何擬定,才是有效呢?
常遇到雙方當事人面對合約解讀時,各持己見,無法討論出共識,雙方如此謹慎,不外乎是為了對彼此合作有保障,那麼民法怎麼規定法律行為有效呢?
首先,要規定有效合約十分繁瑣,因此民法是規定違反什麼狀況之下「無效」,會更容易實行。
依照民法第71條至第74條規定以下狀況的法律行為無效: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依法定方式、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從上觀察,可知道民法某些特定契約需要有法定方式才有效,比如要式契約;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等直接無效;趁他人之危而簽訂合約,可聲請法院撤銷。
因此,掌握住前面的要點,就不必再各說各話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