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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他人勝訴,卻沒有對不動產回復登記怎麼辦?

如果其他人勝訴,卻沒有對不動產回復登記怎麼辦?

訴訟當中有一個「一事不再理」的重要原則,就是當一個事件的事實與理由皆相同時,法院僅會對先訴訟的案件審理,以免後訴訟的案件由法院做出相反的判斷。
在民法中有一個對債務人行使的撤銷權,當債務人為了避債時,債權人在確認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時,可以對債務人脫產的財產向法院訴請撤銷。
倘若,其他人已經透過判決撤銷不動產所有權、卻沒有辦理回覆登記,其他債權人不就無法執行了?
強制執行法116 第二項規定:「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其他債權人可以透過此規定,請法院通知登記的地政機關將應該回復登記的不動產登記回到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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