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可以用「不是所有權人簽章」為由主張合約無效嗎?
近期處理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簽立租賃合約完成,然而出租人發現有人出更高價承租,因此以「合約上並非由租賃物所有權人簽章同意因此合約無效」為由,通知承租人合約無效,這是正確的嗎?
民法租賃編雖然沒有明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要跟出租人歸於同一,不過在最高法院的見解中如此說明: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要件。(參64 年台上 字第 424 號)
承上,若當事人間簽約時沒有其他不符法規之事由,出租人不宜以自行認定無效之方式終止合約,避免有心人士為了透過賺取利潤而不惜違反誠信原則、破壞市場交易秩序,因此契約簽立了,自然要履行合約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