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之間究竟有無代理,會不會影響我的權益呢?
有的人簽約怕遇到詐騙,自稱是某人派來代理簽約的,卻無法提出證明,該如何是好呢?
民法第107條前段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又62 年台上字第 1099 號判決說明,民法上所謂代理,係指本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由他人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該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對本人發生效力而言。故必先有代理權之授與,而後始有民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之適用。
也就是說,代理必須先有代理權授與才有代理的發生,若被代理人改變了代理的項目,因為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並不知道兩人間的內部關係,因此不能夠以變動的代理項目而拒絕履行義務。
比如,老王委託小王代理他去談租金價額並且代理老王名義簽租賃合約,承租人也知道小王會來,然而小王談妥後並簽約了,老王反悔想提高租金,因此主張小王受理的事項變更,因此要更改合約否則就無效。承租人並不知道老王小王之間變動,因此這不能對承租人主張小王的談價無效要變更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