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與蓋章,簽名比較有效力嗎?
法律上並不是每件事情都要簽名,口頭上約定即有法律效力,就是「不要式行為」,法律若特別規定須要以書面表示,即為「要式行為」書面應親自簽名者,除非性質是一定要自寫外(比如:自立遺囑),由他人代為書寫後簽名亦可,如:租賃契約,最後由本人簽名。
簽名並無規定一定要簽全名,只要是「確實出於本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民間交易為求謹慎,多會要求正楷全名,亦無不可。
如果以印章等代替簽名呢?
簽名章:或其他以機械大量印刷簽名於契約文書(如:畢業證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印章代替簽名:與簽名有同一效力。(民§3Ⅱ)
不能簽名時:若簽名人不識字、痼疾或傷殘以至於無法簽名,可以劃十字、按指印、其他符號代替簽名,惟同一文件上應經2人親自簽名以證明為本人用印。(民§3Ⅲ)
可否主張要「簽章併具」,缺少一個契約即不成立?可以,此為「約定的要式行為」。(民§166)
以上,是否很簡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