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由承租人繳納,可行嗎?
出租人為了自不動產獲益,自然會將各式可被視為「成本」的項目加注在承租人身上,然而這是合法的嗎?
依照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所謂一切稅捐,包含了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等,然而法院實務見解多數認為民法427條並非強制規定,因此約定上開稅負另行約定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依照租稅法律主義,憲法規定納稅是人民的義務,又國家必須僅能夠依照法律有規定之項目課稅,因此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本應由不動產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才是。因此,就租賃物獲利理所當然,但任意轉嫁稅捐責任就應好好思考是否違反了身為國民應盡的義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