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你賠償我精神撫慰金!真的是都可以請求嗎?
小李與老白住在不同地方,素昧平生,就在一天上班途中,開車的小李撞到騎機車的老白,幸好老白沒有大礙,受了點皮肉傷,倆人也報警做了紀錄,準備談賠償事宜。
兩週後,小李收到區公所調解通知,發現老白的醫藥費不多,一千多元,但又寫了當天騎車被撞到受到驚嚇,因此要小李賠償機神撫慰金五萬元,賠償他當天無法專心上班以及後續兩週無法安眠的損失,小李看到一時想不到理由拒絕,很是苦惱。
前面的狀況,有的讀者是否感到熟悉呢?其實,精神慰撫金不是開價多少就賠付多少喔!
依據民法第195條,列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不過依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法院也會依照損害發生程度,被告的收入等各種條件判斷是否賠付得起精神慰撫金,當遇見對方漫天喊價時,法院會綜合評估情況,做出合理的判斷。
因此,遇到請求精神慰撫金時,可以請對方重新調整金額,若不行,可以請求法院給予合宜的判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