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不動產借名登記給別人,有什麼權利義務發生呢?
借名登記,算是臺灣很常見的契約樣貌,借名登記契約中不違反強制規定、約定好履行方式,就是一個有效契約。
借名登記,各位翻開民法可能會發現找不到相關規定,原因是我國法律並無對借名登記賦予獨立章節,但法院實務上承認借名登記契約,賦予其無名契約的效力,因此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權利義務。
關於委任,受借名登記人即為受託人,必須要忠實管理委託人的不動產,不過以下事項必須委託人特委託才可以做:不動產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兩年、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都必須由委託人特別委託才可以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