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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有法律效力嗎?

和解有法律效力嗎?

民間交易百百種,爭執的樣貌自然也是五花八門,但華人普遍存在對衙門有負面觀感、又認為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因此很自然的會尋求「和解」作為處理爭端的方式。不過一般大眾對和解又有點半信半疑,一方面雙方談妥沒有經過「正式」程序,好像不慎重;又覺得少了一點法律的味道,非要有證人、簽名畫押、簽約,才是完整的「和解」。
民法究竟如何看待「和解」呢?它其實是一種獨立的「有名契約」喔!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的目的一目了然,簽了這份契約就要履行,那又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如果在和解時表示自己不會再向對方求償,那就表示自己已經拋棄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這時簽立契約時權利就已經消滅,事後不能反悔囉!因此,好好妥善運用和解契約,可以為雙方帶來方便有效的解決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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