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事人之一方不能自主表達意思怎麼辦?
吳先生向房東租了房子,做起了家具組裝工作,辛苦了十年總算小有成就,他的兒子小吳也大學畢業了,吳先生總算放下心裡的負擔,心想可以退休了。
結果某一天下午突然半身無力,身體慢慢癱軟,小吳下班後發現父親倒下,緊急送醫後吳先生昏迷不醒,醫生也表示吳先生可能都會昏迷下去,幾個月後,醫生判定吳先生已成為植物人。
房東知道後也很緊張,在吳先生家庭緊急之際,不繼續出租好像沒道理,但繼續出租吳先生也沒道理,他不能工作了呀,該怎麼辦呢?
依據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依照這個案例,小吳是吳先生四親等內之親屬,他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吳先生的監護宣告,擔任吳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代替他行使法律行為,就可以來向房東談接下來的處理方式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