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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透過強制執行取得積欠的租金,為什麼我沒辦法拿回全部租金呢?

我可以透過強制執行取得積欠的租金,為什麼我沒辦法拿回全部租金呢?

房東遇到房客積欠租金,實在很苦惱,縱使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還必須強制執行,才有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滿足。
老王像法院聲請,要對承租人積欠的租金強制執行,結果法院實行分配時發現承租人自己積欠一筆房屋稅五十萬元,可是積欠租金有三十萬,這次執行到六十萬,老王只受償十萬元,換發債權憑證後結案了,老王覺得奇怪,為什麼自己無法全額受償呢?
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有些費用是必須優先受償的,如國家機關的稅捐、抵押權人的抵押債權,後面才是普通債權。在這個案例中,積欠的稅款即是強制執行法規定,應自不動產之收益扣除之其他必需之支出。如未向稅捐機關繳納,執行法院應自收益中代為扣除,以其餘額分配於各債權人,因此執行法院在製作分配表時,應列入分配優先於抵押權而受清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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