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前,我需要做什麼?
許多人在簽立契約時,會註明「若不給付若干金錢,則願逕受強制執行」相類字句。這句話很有趣,一來是強制執行在想像中好像可以直接過去他家拿東西,二來是對方好像可以拒絕強制執行,事實上是如此嗎?
首先,在民主法治國家中,私有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要取得他人財產,特別是透過國家公權力(即法院)讓他人償債,那就必須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前,還必須透過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你可以想像成執行別人財產之前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向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因此,要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清償債務前,記得要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才是正確的做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