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寄存證信函給房客,對方未於時間內領取而退件怎麼辦?
不少房東為了催討租金,傷透腦筋,深怕用簡訊、LINE傳訊息不具有法律效力,又希望可以有正式通知的感覺,因此多會選擇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也有房東為了存證信函對方沒有收到而退件煩惱,究竟要怎麼做才好呢?
參照民法第95條第一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當郵件寄達對方時就發生效力,也就是採達到主義,郵件已經進入收件人隨時可以支配的範圍。
不過存證信函採雙掛號寄送,必須收件人受領,才會有回執聯送回寄件人手上,有些收件人便會主張自己並沒有收到,通知沒送達。
為此,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統一見解,表示郵務機關將招領通知留給收件時,通知即已生效,除非收件人可以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事由(如通知未曾出現、長期在海外無家人能通知領取等等),否則就算送達不能主張未受領喔!
因此,寄發存證信函不必過度擔心對方是否確實收件,大法庭的裁定已處理通知送達問題囉!
(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法律決字第10303513550號文、郵件處理規則第50、56、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