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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可以擅自進入租賃物,收取房租嗎?

房東可以擅自進入租賃物,收取房租嗎?

房客小林已經半年沒缴租金了,房東老王又聯络不上他,決定自己登門拜訪一趟。到了現場發現廠房鐵門深鎖,老王就拿備用鑰匙直接開門進去,想找小林收取租金。殊不知小林外出拜訪客戶,回到公司發現房東自己進去廠房,於是打電话報警,老王就被带到警局作筆錄了。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優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法院認為,房東有很多合法途徑可以對房客催討租金,也有簽立租賃契約,得透過法律程序解決,因此房東不能夠未取得房客的同意,直接進入廠房。
不過也曾有例外案例。曾有房東與房客約好時間點交,時間到了房客未出現、失聯,房東苦等多時,就怕房客在租屋處發生意外,緊急開門確認屋況舆房客安全,幸好沒事。本案件房東雖然沒有取得房客同意進入租屋處,但地檢署認定符合正常道德習慣,因此對本件房東不起訴處分。

(参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40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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