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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到底歸誰修理?

廠房到底歸誰修理?

甲:「交屋給你們之前,我們負責檢查整修後,交屋後維修、抽水設備、庭園花木都由你們處理喔!」
乙:「不過這漏水,依照我們在外租賃的經驗,本來就是房東要修理的」
甲:「你看我們的滯洪池(排水槽)以及抽水設備,無償讓你們使用的,外面租不到有這個設備的廠房,所以我想齁,倉庫屋頂漏水交給你們處理了。不然吧,我們到負責到年底吧,明年元旦後都你們負責。」

處理案件時,不好處理的是「房東自行提出利益交換」,表面上聽起來合理,事實上裡面關係比較複雜。按照前述的抽水設備,實際上在租賃廠房內,除非有約定不能使用另當別論,不過房東又說可以自行運用,在這狀況下,應當視為租賃物的一部份,與倉庫屋頂都是一併由房東修繕才是。

以廠房租賃來說,租賃契約是「出租人出租廠房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用」,所以甲方有交付租賃物、保持租賃物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421),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房東可不可以另外約定修繕責任歸屬?可以,規定在§429I,「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原則上是出租人負擔,特殊狀況再另約。

不過,可別把例外當原則來進行喔!

房東會問一個極端的問題:保持使用收益,那哪有可能維持全新啊?
這個問題是虛的,他真正想表達的是「我不太願意再負擔這項維修」。考量業主有的年事已高,或是家裡剛好有土地可以出租,並非工業領域專業人士,很容易有這個疑慮。就此問題帶出幾個疑慮,一併解答。

首先,「使用收益狀態」指的是主觀上有確實影響情形,比如廠房有一隻蟑螂,對螺絲製造業可能不是重要的事,但是食品加工業就萬萬不可;又或者業主答應他的廠房可以廠登,租賃契約訂立後承租客才知道不能廠登,這也是不能保持使用收益狀態的一種。所以使用收益狀態必須就廠房與產業討論。
以屋頂漏水來看,大部分產業原物料是不能浸水的,因此業主要承擔維修責任;此外,交屋後不代表房東都不必負責,最高法院判決直接點名,交屋後業主仍然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喔!

面對年事已高、非專業領域之業主的要求怎麼辦?很簡單,承租人除了能夠請業主修繕外,還可以自行修繕後,向業主請求償還維修費用或是請求從租金扣除。(§430)

承租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其實,承租後發現房屋不符使用,原因是房東沒有盡告知義務或是修繕等等責任,最高法院判決說明,承租人可以不給付租金。

說這麼多,感覺法律好像偏袒承租人。然而通盤觀察,能夠擔任出租人的一方大多是經濟比承租人優勢的一方,因此法律基於衡平的原則,必須透過法律保護經濟弱勢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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