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地建廠,租賃期間內拆除沒再建,土地被拍賣,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嗎?-談台南高分院79年廳民一字第 88 號座談
業界之中,常聽業主提到「優先承買權」幾個字,不禁好奇,業主是否常會主張優先承買權,承購土地呢?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只要租地建屋之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即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租地建屋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目地在使房屋與基地同歸一人所有,力求法律關係之單純化,避免當事人之間紛爭外,又可使房屋經濟效益極大化,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屋所有人因無使用土地權限必須拆屋還地,有違房屋利用之經濟效用;如基地承租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當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有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因此,土地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將房屋拆除不另建,就沒有優先承買權的主張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