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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租金,但他是外國人我可以告嗎?

承租人欠租金,但他是外國人我可以告嗎?

老王出租房屋給一個外國人,老王都叫他阿金,因為他的中文名字有個金字,就這麼叫習慣了。阿金表示自己只會在臺灣待三年,等事業穩定後會回到本國去,所以也沒有打算長期留在台灣、獲取得我國國籍。
  到了第二年下半,阿金開始租金繳納不正常,久了也積累六個月租金,老王心想也不是辦法,是該跟他終止合約並要求返還租金了。但他是外國人,可以用台灣的法律對他提起訴訟嗎?
  臺灣是個海島型的國家,由於四圍由海水包圍,形成了相對封閉的國際交流環境,因此國內見到外國人的機會不算多,因此老王遇見這類問題有這樣子想法也很平常。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在民國99年修法之前,是依照國籍取得先後順序認定適用哪國法律,但事實上,取得國籍與實際生活地點適用法律與習慣不一定相同,因此民國99年修法後,改成參酌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國籍,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
  因此,阿金欠租金,不管他是哪裡人,都一定有可以適用的法源來對他索討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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