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讓客戶建築房子,房東收回土地原來有條件?
你沒看錯,出租土地與出租房屋一樣,要收回的話,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才可以收回喔!
根據土地法第103條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為什麼會如此限制呢?原因在於,土地出租給他人建築,畢竟屬於大型經濟活動之一,倘若未加以限制,出租人任憑己意終止合約並收回的話,勢必將造成經濟活動之不安定,這樣子的話,就沒人敢租土地建築房屋,社會經濟活度也會發展趨緩,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如果你有出租土地要收回的話,記得先看看是否符合前面談的條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