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有什麼不同?
數日前處理屋主定金契約問題。屋主原委託甲仲介售屋,後來乙仲介想要代售屋主房子,在明白屋主也有委任甲仲介的情況下,也與屋主簽立委任契約。
後來乙仲介之營業員喜歡屋主的房子,決定自己當買方,想自行購屋,於是乙仲介之營業員提出了十萬元斡旋金,向屋主出價,並且使屋主簽下「定金契約」,並約定四月間可能可簽約。
然而在三月初,甲仲介出現出價更高的買家,因此屋主決定將房屋出售給甲仲介的客戶。乙仲介營業員無法買到房子很失望,後來連同乙仲介之店長要求屋主返還多一倍的定金,以及仲介之服務費。
首先,關於定金,民法是這樣子規定的:「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屋主是收受定金之人,原先有允諾要出售,但賣給其他人,這時就必須返還原先定金之外,也要再加倍返還給出定金之人。因此,在收受定金之前務必要仔細思考,千萬別衝動行事。
至於仲介服務費呢?乙仲介其實不能收取,因為並沒有提供服務之外,更重要的是,買賣沒有成立也沒有事先約定若未成立可收取多少比例之服務費,因此這筆服務費就不必支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