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傳喚當證人了,怎麼辦?
老王跟小林為了廠房返還點交鬧得不可開交,上了法院訴訟,老王想起來他的廠房一直是由不動產營業員小趙負責,因此向法院聲請傳喚小趙當證人,為他作證。
小趙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很緊張,心裡想:「我只是協助雙方簽約,也相談甚歡,怎麼找我去法院作證呢?」
如果你是小趙,你會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也就是,被傳喚當證人時,證人就有到庭作證之義務,並且一審判長的指式陳述事實。許多人害怕的是「說錯話」「忘記了」會不會構成偽證呢?不用擔心,到庭後,說出自己記得的事情、忘記的事情也誠實告知審判長,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擔心沒面子,隨口說了一些事情,屆時衍生不屬實的案外案可就麻煩了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