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一定要寫上什麼?
簽約後,比較慎重的當事人會到民間公證人的事務所公證,除了表示慎重之外,一方面也為了保障雙方萬一涉訟的話,可以省去不少時間。
但是,如果要逕受強制執行、不想再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時的話,公證書有沒有一定要寫什麼、或是哪些項目可以呢?
有。
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
「I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也就是這四項列舉項目中,如果公證的話這四項之一寫入逕受強制執行就可以拿這一份證書強制執行。
所以公證時,自己要留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