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誠信原則」?
本次談誠信原則,實在是對於臺灣近年來權利意識高漲、卻道聽塗說任意曲解法律文義感到遺憾,因此來談民法界的「帝王條款」-誠信原則。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民法第148條、71 年台上字第 737 號裁判)
行使法定權利固然是國家憲法、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但並非無限上綱地主張自己的權利,進而罔顧自己的義務、進而侵犯他人權利。
較為常見的或許是道路交通,人民有自由行走、駕駛的權利,卻任意不依照標線行駛,一旦發生事故便主張對方不注意;又或是擬訂合約時任意加上對自己有利的條件,卻罔顧了國家的強制規定,逼迫對方履行無義務之事。
因此何謂符合誠信原則?從第一段可知,不能違反公共利益、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以及自己所受之利益使他人及國家社會蒙受重大損失,皆不符合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