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路旁做生意,地主主張要收取租金?
最近筆者處理一件主張「道路的土地所有權是我的,你在上面做生意,所以要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為做生意的小攤販,原告主張數十萬的不當得利,小攤販老闆得要多賣幾份小吃才可以呢?
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要先認識什麼是「既成道路」。
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400號:「……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上述的「公用地役關係」很重要,大法官解釋,既成道路為必要通行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也不反對、長年以來也未曾中斷,也就是大家也認定這就是一條路,那就符合「既成道路」要件,土地所有人對於屬於道路的土地使用就無法自由使用收益了。
所以遇到這種狀況,不要太緊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