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大家誤以為無法可管的小事(二)
臺灣人良善、以和為貴,可說是享譽國際的美名,但有些小事卻使人感到困擾,以為無法可管。這次分兩個篇幅跟大家談談「那些曾經以為無法可管的小事」吧!
其二、無端騷擾你的隔壁鄰居
千金難買好鄰居,無論買屋租屋都希望隔壁是友善、好相處的鄰居,但若遇到拿雞毛當令箭、成日無端騷擾的鄰居,可真是苦不堪言啊!
其實,這種人可以處罰的,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第68條第二款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有的住戶聲稱自己讀法律,四處與鄰居興訟,或動不動說你侵占他的土地、禁止你從巷口出入、或是成天開轟趴、整日方城之戰,屢出噪音使你苦不堪言,還藉故惹你生氣指責你欺負他,這時可向警察機關舉發他,只要蒐證得當、指控合宜,或許他不會消失在你眼前,但可以讓他對國庫有所貢獻,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