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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不想繼續出租但房客不搬離、仍繼續付租金,怎麼辦?

租約到期,不想繼續出租但房客不搬離、仍繼續付租金,怎麼辦?

 房東最不喜歡遇到的,就是被拖欠租金、不正確使用租賃物了。但是,這個承租人非但不拖欠租金、也沒破壞租賃物,而房東不想租給他、房客卻持續給付租金,這就少見了吧?
  這要探討契約的成立以及租賃合約的要件了。首先談契約的成立。契約承立需要意思表示合致,以租賃來說,針對租賃條件必須雙方都同意,無論明示或默示,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了。當然,一年以上的租賃合約還必須要簽立合約,也就是必須是要式行為才可以。
  那房東這時能怎麼處理呢?首先,必須清楚明白地向承租人表示不續租的意願,存證信函是常用的方式,給予相當搬離時間,若不搬離則可以提起調解或訴訟程序維護權益。
因此,房東如果不再出租,一定要記得將不續租的意願清楚表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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