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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客堆放廠房內物品爆炸!該怎麼辦?!

承租客堆放廠房內物品爆炸!該怎麼辦?!

數日前黎巴嫩首都貝魯特大爆炸,影片乍看之下好似發生以小型核彈發動的恐怖攻擊,那蕈狀雲是不是與二次大戰的蕈狀雲頗相似呢?

噢,幸好不是,原來是置放了三公噸多的硝酸銨在工廠內,通常用於製作肥料之硝酸銨,這爆炸威力可不容小覷啊!銷酸銨的存放有一定的嚴格規範,它具有助燃性質但不易燃(如同氫與氧一樣,氫易燃而氧助燃),問題是當出現火源在硝酸銨旁時那就一發不可收拾,如同這次貝魯特的爆炸一樣了。特別是當地政府曾經要求將硝酸銨搬離,但卻不受理會,於是悲劇就發生了。

差點變化學教室,我們要談法律的事情。

如果這硝酸銨的案件發生在台灣,有什麼可能的法律效果呢?

刑法第186-1條:
1.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首先定義爆裂物,「刑法上所謂爆裂物,係指其物有爆發性,具有破壞力,可於瞬間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者而言,最高法院22 年上字第4131號判例可資參照。」,因此大量硝酸銨可視為爆裂物應為無誤。
而這個案件已經致生公共危險(首都大樓群都炸壞了,應該不難看出),又有傷亡,因此依照186-1之規定,針對每個人的傷害或死亡結果來看,如果負責人沒有意外喪生的話,那未來餘生恐怕也是在牢獄度過了。

因此,廠房內若是處理化學藥劑者,請務必遵循國家規定,不要貪圖便宜行事、耍小聰明,到最後誤事,傷害自己事小,危害他人與社會才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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