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是法官嗎?
近期新聞報導大法官人選問題,沸沸揚揚,一瞬間大法官這個名詞出現在各個版面上。
為什麼大法官叫做大法官呢?法官有分大小嗎?
其實不然,大法官有其特殊工作與必要性。
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又大法官的工作呢?
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因此,大法官是憲法法官,對於法規等事項做出判決,與地方法院法官不一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