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無論金額大小都可以強制執行嗎?
近期保單受到債權人終止後受償的案件增加許多,也因此不少人數十年工作積攢的錢財都因為債務人而付諸流水。
然而,保單無論金額大小都可以強制執行嗎?
立法院於今年度十一月提案,欲修訂新增保險法第174-2條,依照院總第 20 號委員提案第 11007658 號提案,立法院希望新增的條文規定如下:「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財產保險契約。
二、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及一年期人壽保險契
約。
三、小額終老保險契約。
四、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之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
未逾新臺幣一百萬元額度內者。
五、前四款之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
六、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
七、人身保險契約單筆有效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未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額度內
者。
八、前二款之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金額未逾新臺幣
三十萬元額度內者。
超過前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
之範圍,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一般民眾生活經濟保障,因此新增前開條文,然而是否實施,還需要待立法院通過並經公布後實施,才會成為具有法律效果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