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已經撤銷訴訟贏了卻不辦回復登記,我該如何執行債務人不動產?
民法上有規定,若債務人刻意脫產導致債權人不能受償的話,可以行使撤銷權,使脫產的不動產回到原本債務人名下,再讓債權人強制執行。
不過,判決既判力及於訴訟當事人,萬一第一個債權人勝訴卻沒有將不動產辦理登記回到債務人名下,其他債務人要如何受償呢?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二項規定,或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規定如下:「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在強制執行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辦理回復登記後再進行拍賣。不過,這道手續花費時間較長,因為其他債權人不是訴訟雙方,因此需要法院同意且給予債權人與地政機關明確的公文指示,才有機會成功辦理回復登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