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說「我專門跑法院的」你要小心這件事...
一、以為對人說「我專門跑法院的」就可以讓人害怕嗎?不,你要小心濫訴這件事。
常常聽到有些賴皮的人,衝著對造說「我專門跑法院了啦,不爽你去告啊我不怕」,而法官通常也會笑笑的說,「沒關係,我們也是專門在判的呀」
華人向來有一些迷思,包含「法不入家門」(過去民眾認為法律屬於公共領域的事情,也因此過去家暴無法獲得妥適處理)、入衙門會倒楣(古代人治大於法治的社會,有時碰見好的按察使真需要一點運氣),對於法律可說是避之唯恐不及。相反的,某些不肖份子並非受專業法學訓練,在網路上略懂些皮毛就在外招搖撞騙,阻礙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力並從中牟利,可讓人十分頭痛。
或許因著前面原故,數次聽見某一方威嚇對方「我專門跑法院的,不爽你去告啊我沒在怕」,頗有些學生之間意氣用事互相叫囂的樣貌。
法院也不是傻瓜,難道透過立法院制定出來的法律,是這麼玩的嗎?當然不是,想提起訴訟,你需要「有多少事實就有幾分證據」才去興訟維護權利,否則就有可能被法官認定你「濫訴」喔!
在民國109年4月間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中包含「濫訴」加重了處罰,最高法院可罰當事人高達新台幣十二萬元的罰鍰。為了意氣之爭濫用納稅人金錢、司法資源,不讓一些訟棍付出代價應該也不公平吧?
所以說,別再說自己專門跑法院了,和氣生財,有爭執時應尋求解決方式,真得無法談妥再請法官給予公平審判、使雙方心服吧!
二、租約滿了,他還在,彷彿揮之不去的夢饜……
房東遇見好房客,可說是雙方互謀其利、合作愉快、美事一樁,可是遇到賴皮房客時,房東可說傷透了腦筋。
若雙方沒有議定續約,但願意繼續合作,租約即成了不定期租約;若雙方不甚愉快、房東也通知不再續約了,該如何向房客要回來呢?
在法律上有一種侵權行為的態樣,叫做「不當得利」,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可稱之為不當得利。
在前開狀態中可以知道,房東已經不租了,理應房客可以使用到合約最後一天,隔天就歸還房東了。但合約已滿房東不出租給房客,當合約期滿隔天房客仍在,房客欠約「租賃關係」仍持續使用廠房,這便是從廠房獲得使用上利益,因此這也是不當得利的一種,房東可以針對期滿後持續使用廠房部分以不當得利關係向房客要求損害賠償。
所以說不是賴皮就可以解決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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