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侵害配偶權」?
近期新聞報導外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由於前因後果牽扯複雜,因此從中挑選了「侵害配偶權」這個時常聽到的句子來解析。
婚姻,就是二人合意結為連理、並符合法定要件登記成立婚姻關係。這是法律上的說法,一般生活中會再賦予更多意義,比如互負忠誠義務,屬於道德層面,或是社會風俗,或是宗教信仰層面之價值。
何謂配偶權?其實民法並沒有配偶權之概念,不過我國的民情普遍接受互負忠貞義務之情感價值,倘若有人違背了忠貞義務,就會認定自己的配偶權受到侵害。
在法院實務上其實有兩種看法。其一,認為配偶權之存在,並且不是要達到通姦之程度,只要超過一般來往關係,就符合侵害配偶權狀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7號民事判決);其二,認為婚姻雙方並非從屬於任一方之下,「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不過,法院都不否認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存在,判決只有否認配偶權作為一種權利存在,並沒有否認可以求償。因此,縱使通姦罪已經廢除了,但社會仍能夠依照社會文化維繫家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