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中我們快要達成協議了,一定要取得判決嗎?
訴訟所需時間通常相當冗長,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有時雙方因為時間冗長、或是尚有妥協空間,不一定會將訴訟進行到底。而民事訴訟法當中,是否有可讓雙方妥協的空間呢?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1.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2.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無論訴訟進行到何種程度,雙方都可以採取和解的方式解決紛爭。按照前開規定,法官可以主動試著讓雙方和解。如果是當事人自己要和解呢?
同法377-1條:「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2.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3.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4.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5.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6.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依照上開規定,雙方也可向法院表明願意和解,並且是以書面將和解方案告知法院,不過法院可以依法審酌和解方案是否合宜,再將和解筆錄或方案寄給雙方,當法院將和解筆錄祭出送達時,雙方當事人不能夠撤回和解聲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