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被告不來可以嗎?
時常遇到原告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透過訴訟維權之外,還希望對方出面給個說明或處理,法院就成了合法的討債中心。
不過,訴訟就一定有到庭義務嗎?其實在民事訴訟中,由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故,原告發起訴訟後,就必須盡最大能力與法院配合訴訟程序。
那麼被告有開庭之義務嗎?與其說是開庭義務,應該理解為「為自己辯護之責任」,被告倘若不願意為自己辯護,不到庭也是合理的。這時候原告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由法官直接審理後判決;若原告無故不到庭,被告可以選擇一造辯論,或是拒絕辯論,若拒絕辯論的話視為停止訴訟,四個月期滿時原告沒有聲請續行訴訟的話,視為撤回訴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