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應該知道幾件事情之八
請求法院給予判決,都需要繳納一筆「裁判費」。為什麼要繳裁判費,主要有幾個說法:1. 防止當事人濫訴或濫行上訴。2. 減少權利義務爭執:有些人會透過訴訟增加他人困擾,或是事情並非不能透過互相讓步協商。3. 對價使用法院設備:法院由國家設置,要使用其中的設備、裁判,都需要成本,為了支應費用,當事人應負擔裁判費。
那裁判費如何計算呢?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如果要起訴,也可使用司法院提供的試算網頁試算,就可以知道要繳納的裁判費多少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