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應該知道幾件事情之五
有些案件,並非單純只有一個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有些狀況得為共同訴訟人: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第一種狀況,比如甲借錢給乙,並且由丙擔任乙的連帶保證人,乙欠錢不還,丙已拋棄先訴抗辯權,那甲就可以對乙丙共同起訴。
第二種狀況,比如甲開車撞到乙丙二人導致輕傷,是基於同一個車禍事故發生一樣法律上原因,乙丙可共同對甲起訴。
第三種狀況,甲乙丙聯合對丁積欠房租,這時丁可以對甲乙丙三人起起訴。
以上這些狀況,屬於普通共同訴訟,這樣子日後就容易判斷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