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應該知道幾件事情之四
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讓法院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很重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張被告應該給付、或是請法院形成什麼影響力等,但是事情發生之緣由必須向法院說明清楚,這也是原告應該盡的責任之一。
比如前次文章,某甲從110年1月1日起積欠某乙一百萬元,想要向法院提起返還債務之訴。在原因事實必須向法院陳明某甲如何向某乙借款,使用什麼幣別,以什麼方式交付,因為什麼原因必須向法院訴請甲方返還金錢給乙方,這就是向法院應說明的原因事實。
又告訴法院原因事實,必須交代清楚過程之外,還必須了解適用什麼法律關係,如前面說的清償借款案件,結果原因事實說到結婚離婚,那就與案件不相符,法院也無從判斷,因此要留心自己案件陳述方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