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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應該知道幾件事情之二

提起民事訴訟,應該知道幾件事情之二

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當事人必須具備「訴訟能力」。訴訟能力就是能獨立以法律行文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訴45)
為什麼當事人要有訴訟能力呢?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必須有能力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在法律上產生什麼影響,否則使當事人成為被告也無法具備承擔義務的能力,也不能在訴訟中為訴訟行為。
假如被告為一對夫妻,但是夫妻在空難中死亡,僅留下一名三歲小孩,這時小孩並沒有訴訟能力,又沒有法定代理人,這時可以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而對於訴訟的送達也是寄給特別代理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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