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已經受法院拍定了,原本不動產所有權人拒絕交出權狀怎麼辦?
強制執行程序中,當不動產受法拍時,出現應買人願意承買並繳交保證金,該不動產即為拍定,但是拍定後應買人仍然必須在七天內繳交完尾款,才算完成應買程序。
當應買人款項都付清後,法院便會命債務人將不動產權利書狀繳交至法院或是交給應買人,不過也會發生債務人拒絕交出的狀況,這時會程序受阻嗎?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01條,「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法院此時會依照上開規定,發出通知債務人於一定日期內交出不動產權利書狀,若拒絕交出時會公告宣示債務人手中的權利書狀無效,並且可以由法院另作證明書給應買人,以利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