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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什麼?可以怎麼約定呢?

違約金是什麼?可以怎麼約定呢?

  簽約時,很多人會擔心對方不履行合約、或是違法契約約定,因此常有約定違約金之需要。
  那麼違約金是什麼呢?按民法第250條規定:「1.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2.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簡言之,民法規定的違約金,除非有另外約定,否則一律視為如上開規定的「賠償額預定違約金」,意思就是這筆違約金的數額,就是為債權人受到損害的賠償總額,好處在於債權人不用舉證受了多少損害,壞處在於若實際上損害高於約定的違約金,也不能就高出的部分請求。
  另一種違約金的樣貌是「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因為債務不履行而生的懲罰行為,因此不是用於損害賠償總額之用,因此若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便可請求損害賠償、另可一併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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