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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約上看到的日期與時間,應該怎麼算?

在合約上看到的日期與時間,應該怎麼算?

  生活上許多地方都需要使用日期、時間,特別是契約當中,兩個日期所構成的期間究竟如何計算、認定,常造成溝通上的困難,容易發生各自解讀的狀況。
  那麼,民法會規定這麼細嗎?事實上真的有!
  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當看見文件上載明「自三時開始」,即是自三點鐘起算,倘若約定「自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一日止」,即表示一月一日當日不算第一天。
 那麼計算終日怎麼算呢?民法第121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舉例:「自OO日至十二月止」,表示最後一天為十二月三十一日。若約定「一月五日起一個月為止」,表示末日為二月四日,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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