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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既成道路的所有權人,可以買賣嗎?關於使用權利要怎麼認知呢?

關於既成道路的所有權人,可以買賣嗎?關於使用權利要怎麼認知呢?

  關於既成道路,相信在台灣應該不少地方都是沿襲前人的使用習慣留存至今,若要詢問當地人,那條路什麼時候存在,大部分人都會回答出不確定答案,「大概是日據時代」、「我小時候就在那邊了」、「大概是八七水災那時候吧」,可以聽得出來年代久遠,但並無法得知具體年份。
  關於既成道路,有三種較為清晰的定義:
私有土地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必要。
於公眾通行或使用之初,即為土地所有人明知而未予阻止。
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彷彿以上定義清楚了一些,卻又很模糊,特別是第三點「年代久遠」要如何定義?釋字第400號解釋說明,年代久遠不需要具體指出年代,但仍需要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確實起始,只知其梗概。但在實務上,這卻是一項時常爭執的焦點之一。
  那麼既成道路的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認知呢?其實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收益收到限制,必須要忍受行人以通行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義務(記住,是容忍的義務喔!)其他有關所有權的權利,與其他所有權無誤,因此不會損及所有權人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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