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他人使用毒品,會招致什麼結果?
近日發生幼兒園教師迫使學生使用毒品,原因竟是因為讓學生「乖乖」,只要學生不聽話,便迫使學生用藥,造成不小危害。
關於迫使學生使用毒品,違犯什麼規定呢?
倘若教師使用的藥物確實如新聞所報為巴比妥類藥物,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屬於第三級毒品,因此就適用規定都必須參酌有關第三級規定,此外,幼兒園學生不可能自行用藥,因此關於教師提供藥物的手段,都必須參照有關使用不法手法使他人用藥的規定。
因此,依照前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方法為「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倘若當中有人可能沒有迫使學生用藥,卻持有第三級毒品,有可能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禁止使用毒品,不外乎在於杜絕毒品對身心危害之外,也杜絕不正當經濟發展來源,但為了自身之便使用毒品控制他人,這種行為對社會危害與互信影響十分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