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遲遲不支付租金,可否請求利息呢?
承租人積欠租金,方式與要求的內容,可說是千奇百怪,特別是向出租人要求以押租金抵付租金,不待出租人同意便逕自不繳一期租金,但事實上,押租金的性質在於促使承租人履約外,也用以擔保承租人對租賃物產生可能之損壞而不修繕之用,因此出租人並沒有義務答應承租人可以用押租金抵付租金。
對出租人而言,固定收取租金可作為他用,而承租人卻遲遲不給付租金,藉故拖延,出租人怎麼辦呢?
其實出租人可以在催告當中,依法請求「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一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租金屬於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並且可以事前約定遲延利率,若沒有約定遲延利息時得依前條請求債務人給付遲延利息。沒有約定遲延利息利率呢?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因此遲延利息可以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請求債務人給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