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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動產時,是先要注意什麼才能夠受償呢?

執行不動產時,是先要注意什麼才能夠受償呢?

  面對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一定會想辦法滿足債權,特別是債務人有能力給付會蓄意拖延、或是故意不給付時,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並且維持社會交易秩序,可以透過公權力以強制執行的程序滿足債權。
  聲請強制執行時,一般會選擇較為容易受償或變賣標的執行,比如存款、租金等可以現金受償較為容易,需要透過變賣換成現金的程序較為複雜,比如拍賣動產、不動產等。那當債務人身上確實沒有金錢得以給付、名下有不動產時,要留意什麼事情才有可能受償呢?
  首先要留意不動產底下是否有抵押權,由於抵押權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當不動產拍定後法院要計算分配表時,必須先將拍賣的價金先分配至抵押權後,餘額才依照普通債權人的債權比例分配價金。執行不動產在查封後需要經過指界或測量程序,需要繳納指界費或測量費;為要訂出拍賣價格,另需要給付鑑價費給估價師,再加上執行費,前面費用加起來就是第一次執行要付出的費用,在聲請執行前可以先評估上述狀況,再看看是否發動執行程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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