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終止合約書,是拿來應付別人的」,那終止合約有效嗎?
老王出租的廠房,被檢警發現承租人所聘用的員工在裡面從事不法行為,不但查獲巨額贓款,還查出了多種刀械,經過警方兩次攻堅搜查,逮捕了員工之外,也將證物帶回去調查。員警並對房東說:「你不可以再出租給他們了!」
為了繼續租約,老王與承租人共同簽下終止合約書,承租人認為是為了敷衍警方使用,老王卻認為確實是終止租約,為此雙方爭論不休,老王希望不再繼續出租、承租人卻希望繼續租下去。
這份終止合約書是否有終止效力呢?民法第87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雙方當時議定時,倘若皆有共識簽立之終止合約書係為了敷衍第三方之用,因為第三方不會受終止合約影響,因此沒有太多利益糾葛,終止書也因為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故,原租賃契約有效;反之,若雙方並未議定終止合約是為了敷衍第三方之用,那該租賃契約應可認定為已經終止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