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債務人的保單嗎?
債權人最希望的就是債權得以滿足,因此可以持執行名義查詢債務人的名下財產。倘若查到名下有保險時,究竟能否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保險金呢?
關於這點,過去受到許多討論但沒有定論,結果實行最高法院做出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明確指出了「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大法庭表示,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因此,查到當事人有保單時,事實上可以由法院解除保險契約換價滿足債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