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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狀況之下,可以判減刑呢?

有什麼狀況之下,可以判減刑呢?

  關於刑法,大家都喜歡透過電影、電視劇看看演出法院宣判罪犯有罪的一幕,試圖從影視作品中看到壞人受罰的痛快,一吐平時現實生活中的不快。
  然而有些狀況,看到法院判刑,自己心裡面好像覺得似乎太嚴苛了,那麼台灣的刑法有什麼規定可以不讓嚴苛的狀況發生嗎?
  有一條有趣的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這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什麼是「顯可憫恕」呢?標準可能都不一致,但是給予法官一個在面對特別狀況可以降低刑度的規定,以處理特殊狀況。又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這條並非用於減刑,但不少判決誤將本條「量刑標準」帶入第59條作為減刑之用了。
因此刑法當中還是有可以給予法官審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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