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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網路詐騙騙了,為什麼我還被判有罪?

我被網路詐騙騙了,為什麼我還被判有罪?

  網路詐騙在臺灣時有所聞,時常發現詐騙集團屬於高度分工的模式進行,將不同工作切分給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程度的報酬,並有技巧地斷開彼此連結增加追緝難度。
  其中最困難的是找尋可用的「人頭帳戶」,要能夠自由使用他人帳戶轉帳、提領,除非提供帳戶者知道這就是詐騙,否則詐騙集團勢必要使用手段欺騙受害者,利用他的帳戶行騙。
  對於同樣被騙的人頭帳戶提供者,為什麼到最後還會被判刑呢?明明自己也是受害者,這樣子公平嗎?
  其實,這是有原因的。
  依照洗錢防制法規定,如果詐騙款項入到人頭帳戶中,由於尚未親自提款等行為發生,還不會構成第2條第1款積極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及第3款的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的行為,大法庭認為要提領後才構成洗錢罪的可能。
  另外,因為新聞、政府多年宣導詐騙手法,其實民眾對於詐騙應該是耳熟能詳,因此提供陌生人帳戶這件事情應該有機會認知到帳戶會被挪作他用,很容易構成洗錢罪的幫助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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